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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4/2006 23:08:12 发布30 浏览0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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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是中国的法律谚语,来源于《老子》:“天网恢恢,疏而不失”;《魏书.任城王传》:“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意思是:天道公平,作恶就要受惩罚,它看起来似乎很不周密,但最终不放过一个坏人。时下人们总爱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来说明违法分子一定会受到惩罚的必然性。这句话在揭示法网的严密性方面无疑具有劝世的意义,但仔细加考究,这句话也暴露了中国人的情结:即认为法制是万能的,而忽略了法制在惩罚违法犯罪分子方面的局限性。英国诗人申斯通说过:“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都会坠入网中。”这句话调整了那些以权力干扰司法的不正常现象,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尴尬:法制的“天网”是有漏洞的,尤其是特权阶层更容易成为漏网之鱼。这种漏洞更多的还表现在: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具有时效性,过时不候,或者说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如我国的《刑法》、《行政处罚法》、《民法通则》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过期的案件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具有对人的效力的限制性。如我国刑法和刑诉法规定,享有外资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不适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还具有证据的限制性。在审判活动中,法律要求以证据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因为客观事实不一定必然转化为法律证据,法律证据也并不一定就符合客观事实。所以,漏网之鱼和不该进网的鱼都有。法制对违法行为的惩治还受到立法的限制,任何社会的法律都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法犯罪分子一网打尽。法制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更受诉讼成本的限制。如果诉讼成本过高,受害人或者司法机关难免自认倒霉,放弃对违法分子的追诉。所谓“疏而不漏”只是一种天真的理想而已。道德的“天网”可以“疏而不漏”,法制却难以做到。为何?盖因道德是免费品,而法制是“奢侈品”:需要人力、物力、财力来支撑,也需要权力㓡;衡机制来保证。 以下内容回复后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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