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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1/2006 21:56:39 发布27 浏览0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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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86年3月15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  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  三、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  四、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件》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件》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001年12月24日婚姻法解释一)  以上几条,前面二条实际上已失效,现在只有第四种有实践意义。 以下内容回复后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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