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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09/2012 14:00:42 发布23 浏览0 回复0 点赞
美其名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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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法案,奇观主人翁张百军:请求全中国的法律专家为我治凝难杂症!!!!!!  一起普通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本应随着宁波中院的终审而画上句号(该案进宁波中院审委会讨论)。但却再起波澜:通过江林公司的申请,案件被浙江省高院提审了。  原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下发终审判决,江林公司紧随其后于2011年10月25日向浙江省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不到一个月(2011年11月16日),我张百军便收到了浙江省高级法院(法官为立案第二庭李良勇)下发的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江林公司的第一份再审申请书。  江林公司的第一份再审申请书事项:依法撤销宁波中院(2011)浙甬民一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张百军在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张百军负担本案从第一审到第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2012年2月7日收到了江林公司的第二份再审申请书,  江林公司公司第二份申请书事项:撤销宁波中院(2011)浙甬民一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余姚人民法院(2009)甬余民初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  2012年5月,我张百军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1)浙民申字第1181号民事裁定书,案件将被提审。  裁定显示,1.江林公司不服宁波中院(2011)浙甬民一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遂申请再审。  2.经过合议庭对江林本案进行审查,决定对张百军诉周军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事实上,除了江林公司的再审立案甚至案件被提审得来全不费功夫外,江林公司从该案一审到再审的答辩、庭审、再审申请也曾前言不搭后语。  在余姚市法院下发的【(2009)甬余民初第1955号判决书】看到的事实是,江林公司(周江林)全盘否认张百军拥有余姚市舜水北路88号的份额。直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期间,江林公司仍全盘否认我张百军拥有余姚市舜水北路88号的份额。  我的妻子说:“二份不一样的再审申请书后才恍然大悟,原来法律已被一些人当称自己的面团,想怎么揉就怎么揉。”法律围着江林公司转的吗?  值得注意的是,江林公司曾不服余姚法院判决判定张百军拥有21.19%份额,曾提出上诉...上诉到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否认张百军有21.19%份额。  我认为江林公司向浙江省高院递交的第二份再审申请书揭穿了自己的谎言。“从开始全盘否认我拥有份额,到最后承认我拥有21.19%份额…”江林公司不是自己打自己耳光。  “禁止反言是普通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若一当事人因另一当事人之陈述产生依赖,则另一当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陈述。”  但江林公司前言不搭后语的答辩、理论和再审申请没能阻止这起本应该结案的纠纷继续占据司法资源。  《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74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言人的代理词中承认对己方不理的实施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江林公司二份不一样的再审申请书又在没有出现新的证据下,能不能在省高院立案并且再审,这样的裁定书是不是合法。现在案件在省高院审理中,请求全天下的法律专家们为我诊断下药。  张百军联系电话:13805807360  张彩芬联系电话:18958336637 以下内容回复后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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