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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2/2009 15:58:30 发布16 浏览0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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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伪证久拖不决 枉逮捕强行调解 官官相护司法公正何出寻? 即墨市  段村中学   赵珂明    邮编:266217  电话:5586517 我是即墨市龙泉镇段村中学的一名教师,男,今年40岁。1997年10月14日,本人在家中吃午饭,有人喊我说,我的父母正在被人殴打,近前看到,刘仁朋的小儿媳陈美英正在暴打我体弱多病的母亲,二儿媳姜爱风正在殴打我年迈的父亲,我见陈美英已将我母亲打昏,上前狠狠地打了她二耳光,后被人拉开,我向镇派出所报了案。当我和家人把母亲送到即墨市医院,派出所的民警赶到村里并对她们进行了训斥。第二日刘泽喜夫妻和刘泽训夫妻四人又寻衅殴打我和父亲,当日我被打伤送到市医院,我大哥拨打110报了警。我和母亲经即墨市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于98年春天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刘泽喜、刘泽训夫妇四人承担我和母亲的医疗费、法医鉴定费等损失。为此,我将以上四人告上即墨法院(98年春),久未见开庭审理。九九年的秋天,营上法庭突然打来电话,要我到营上乡法庭一趟。该案由即墨法院营上法庭处理,具体由李新锋法官审理。李新锋法官做了我的笔录。笔录完毕后,李某声称,刘仁朋和姜爱风以刑事自诉的形式以故意伤害罪将我告到法院,二人均已构成轻伤。我非常惊讶,前后两次打仗,刘仁朋均不在现场,姜爱风又是二次施暴的参与者,所以,我认为二者在故意作伪证。我如实向法官反映了情况,他让我先回家,找对方调解一下。 2000年5月李新锋突然送来传票,声称三天后要在营上开庭。我到即墨律师事务所聘请了律师,三日后准时到庭,李新锋和庭长皆以本人是教师判刑将被开出公职为理由要我赔偿对方所谓的医药费(其中含姜爱风受伤半年后到市北医院继续治疗的医药费400多元,后经查实纯属冒开,因出具的医疗费单的序号和开具的日期前后颠倒)等各种费用2000元。对方所出具的法医鉴定,是以即墨市人民医院放射科出具的证明为据,即墨***局法医鉴定,本人是受害者,没有打人,何来骨伤?提出要对刘某及其儿媳姜某进行伤害重新鉴定,因天已中午法官在没做任何实质性结果的情况下匆匆吃午饭去了。名姓周的副庭长,不见李某的踪影,事后李某告诉我的代理律师,他忘了第二天为休息日。 2002年的5月22日李新锋送来传票,组成和议庭在留村法庭开庭,在开庭前女法官周继红称,你打伤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旦判刑将开除你的公职,对方要你赔5000元即可了事。本人因无亏心之事,面对对方的诬告和敲诈,心情十  2001年国庆节的前一日,突然接到李新锋的电话,要我次日赶到营上乡法庭。当我来到法庭时除见到一分恼火,他们将以此手段来搞掉我的公职真是卑鄙毒狠。当日上午开庭,法庭上我和我的律师对对方出具的所谓的证言证词,一一进行了驳斥,那些所谓的证人都和刘仁朋有亲属关系,证言证词在情理、逻辑上前后矛盾,一一露出提供伪证的马脚,例如:当我方律师驳斥之后,周法官问及所谓的受害人姜爱风:“刚才出具证言的人和你是什么关系?”“邻里关系。”“你叫他的对象是什么?”“七爹”(哄堂大笑)。对方律师出具了一位叫刘新升的证人这样的一段证言证词:“我到刘家演泉村帮助亲戚种麦子,看见两家人在打仗,一个戴眼镜的年轻人,拿着镰柄对一个老人胳膊猛击一下,老人慢慢倒在地上。”我方律师认为本段文字很可疑,本人认为事发时为农历的小雪季节,种小麦根本不可能,本人在法庭上提出:“证人刘新升系刘仁朋小女儿的大伯,难道连其弟的老岳父都不认识。”(法庭内有人在嘁笑,法官连喊:“静一下。”)而对我方出具的证言证词,对方却无言以对。这样的证词法院也认可?最后对方出具了以即墨市医院放射科x光片为证据,我认为此片子是即墨市医院为对方出具的伪证,天近中午,当即宣布休庭。 2002年10月10日,留村法庭又要开庭,本没打人那来的骨伤?在开庭前我方提出对刘某和姜某所谓的骨伤进行重新鉴定,经庭长批准同意,为了防止对方在即墨境内的医院找熟人拍片提供伪证,特向法官申请到青岛中级法院的科学技术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本人申请同往,李新锋法官声称同意,并收取本人的法医鉴定费和车费共计400元,此举有李某开具的收据为证。在此不久我的律师老车打来电话告诉我,在即墨法院见到刘仁朋和其二儿媳姜爱风,法医声称要带他们到青岛做法医重新鉴定。近五十多天以后,法院再次开庭。而李某却出具的是即墨市人民医院放射科出具的x光片及即墨法院法医所做的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发布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十八条 检验取样和鉴定取样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场。按刑事诉讼法规定伤害的重新鉴定只有省政府指定的医院的专家才有权做出重新鉴定,即墨法院的法医根本没有伤害重新鉴定的权利,即墨法院的法医根本没有伤害重新鉴定的权利,此次鉴定既违法又不公正,约定好的法医重新鉴定可以违法操做吗?难道这样的鉴定中院的法官也认为合法吗?,在法庭上,李新锋出具了他和对方律师到刘家演泉村取得的证词,结果多数证词证明对方纯属诬告,而其亲属的证词也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在庭上宣读证人刘泽令的证词,刘泽令为刘仁朋的侄儿,刘泽令开车送刘仁朋一伙前来开庭,我即请求法官传刘泽令到庭接受我方的直询,听到此消息,刘泽令竟仓皇躲逃,拒不出庭。还出具对方亲戚王某的证词,王某的证言竟和刘新福的证言类同,本人亦请求传王某到庭,李新锋表示同意,但不见对方的踪影。难道这样的证人法院也认可吗?在法庭上走完所谓的刑事审判过程,即进行了所谓的附带民事赔偿的审判过程,对方出具的各种单据、提出的各种无理请求,被我方律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辞驳回,在最后的法庭陈述上,我称法官所做的法医重新鉴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纯属无理取闹,对方明明打伤我和我年迈的母亲,却制造伪证诬告我,我要求法院还我公道,责令对方赔偿本人和母亲的医药费等各种费用,赔偿两年多来遭对方诬告的精神损失费。审结终了法官问我是否接受调解,面对对方想用伪证来诬告我,我坚决不服,不同意调解。此次开庭出现了一位法官审问一位法官记录的二人合议庭。开完庭后却久久不见法院的判决书。直到2003年的春天,本人接到即墨法院刑事庭法官田明武的传讯,田某意下要本人同意调解,本人即到即墨法院接受传讯,并将案子的审讯情况做了详细介绍,李新锋在场,我断然拒绝了其无理要求。 2003年暑假的一天中午,我表哥突然领着李新锋和李新锋的邻居江某驱车来到我家,声称我的案子无法办,恳求我撤诉,说他可以让对方撤诉,如果不同意撤诉的话,他硬性判决,他将受到单位的处分,奖金也要扣发。面对四五年久拖不决的累讼,想到因遭毒打受到伤害,上告无门,为自己的儿子受到诬告流尽伤心的泪,而诱发心血管疾病,双双卧床不起,刚刚谢绝人世的双亲,本人断然拒绝了李某的请求。     2003年8月21日我在学校填写中学高级职称申报表,我的律师打来电话要我22日到法院去一下,因填表较多,时间较紧,我告诉律师向法院请假。当日李新锋驱车冒雨送来传票,学校领导出面说情也不搭理,责令22日必须到庭接受传讯。8月22日是最令我气愤和伤心的一天,当我按时到达即墨法院时,在刑事庭办公室田明武问我是否接受调解,本人不同意。法院的兰某问我为什么不同意调解,我说:“留村开庭结束时,李新锋到我家我都不同意调解,开完庭都快一年了为什么拖着不宣判,你们判吧,判公正我接受,判不公,我上诉,我可以去青岛中院,省高院,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要去厕所田某跟在后面盯梢,当我再次回到田某的办公室,田某连按话机的按钮,上来两个身着便服的大汉,田某说要我跟他们走一趟。两人将我带到一辆桑塔纳警车内,事后,才知他俩是北安派出所的所长和警务人员,所长对我进行了一番讯问,最后叹气说:“伙计,你太犟了。”汽车驶出城区,直达北安派出所,在派出所里派出所长出示即墨法院的逮捕令,我大声申诉冤枉,所长则声称他们履行公事,不关他们的事,强迫我签字。随后驱车回到市区的刑警大队,***局办理手续,将本人送达即墨看守所,等在看守所大门口的一侧法院的兰某,见到我进来,对旁人说:“此人太犟了。”难道犟就可以置法律于不顾,将人逮捕起来。他们责难我犟,我为什么犟?如此的奇耻大辱,我怎能忍气吞声?口口声声的讲执法为民,立宪为公,我们的法院竟为什么样的“民”执法,又公在那里?本是民间的纠纷,为什么迟迟的不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反而越闹越大,非要以对待敌人的手段逮捕人?一级政府一个法院连欺民斗殴的事都不能解决,不能息事宁人,非要迫使小民一级级向上走,而地方法院的威信那里去了!这样的法官岂不是向党和政府的脸上摸黑,败坏当和政府的形象,这样的公务员算什么公务员,他们强词夺理说我犟,难道要把群众变成任意割杀的小绵羊。我之所以犟我相信上一级的法官能主持公道,我相信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政府相信我们的党.所以我要讲要犟,犟出个令人心服口服的说法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本人是无罪之人,即墨法院竟枉法捕人.(即墨刑警大队就在法院的对面,本人的户籍属龙泉镇派出所管辖,为何法院却要北安派出所抓捕本人,很显然法院的法官在违法办私案。本案为自诉案 以下内容回复后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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