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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11/2010 10:14:38 发布95 浏览0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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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收到,砖头本来邮寄的是电脑,寄到老家后却变成了砖头。为索要赔偿,青岛市民李先生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案件审理中,李先生提交了电脑购买发票、物流公司分部加盖公章的事实证明等证据,证据被法院认可,最后青岛市北法院一审判决,物流公司赔偿李先生电脑实际价值4500元的损失。  今年1月8日,李先生打算将新购买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寄回菏泽曹县老家,于是找到山东某物流公司青岛分部,通过这家物流公司邮寄。1月14日,李先生得到家人的消息,称他寄的包裹是到家了,但包裹里不是电脑,而是一箱砖头。这下李先生惊了,明明是笔记本,怎么会变成砖头?于是李先生找到物流公司青岛分部,要求赔偿,但交涉多日,物流公司的赔偿态度始终不甚积极,无奈李先生将物流公司起诉至法院。  李先生诉称,物流公司来收货的时候自己不仅交了邮费,为防止丢失还交了保价费,保价金额为5000元。李先生要求,按照邮政法,物流公司应按照保价金额赔偿他的损失。但物流公司辩称,公司人员在取货时,李先生填写的是“配件”而非电脑,所以不能确定李先生邮寄的是电脑。法庭上李先生提交了电脑的发票,以此证明货物确实是电脑,此外李先生还提交了该物流公司青岛分部原负责人(已辞职)盖章的“货物丢失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非邮政法中规定的邮政企业,本案应适用合同法有关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出具了物品内容及丢失过程的证明,被告未提出异议,以此可推定原告邮寄的是电脑,且在运输中灭失,理应赔偿。对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原告选择了保价,该保价金额应视为货物灭失时,当货物价值无法确定或高于保价金额时赔偿限额的约定,现原告自认电脑价值为4500元,因此,被告应当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最终,市北法院一审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原告4500元。 以下内容回复后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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