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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27/2012 15:22:21 发布20 浏览0 回复0 点赞
小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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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土,质疑,兖州一个年轻小伙离奇死亡数月,因家人对当地公安部门的死亡鉴定存有疑问,并一再拒绝立案调查,至今仍停尸殡仪馆,难以入土为安。更有甚者,因多次进行尸检,致使尸骨不全,尸体已面目全非。    是自杀,还是他杀;是生前溺水死亡,还是死后被抛尸?围绕这一疑问,兖州市新兖镇王鲁村居民王宪国一家已经与当地公安部门进行了数次对弈,双方均坚持各自的观点。天降横祸 年轻小伙命丧黄泉    死者王立壮是王宪国年仅26岁的儿子。    8月25日,在兖州市王鲁社区一栋居民楼内,55岁的王宪国在家中向记者哭诉了事发经过。王立壮是他唯一的儿子,事发已经四个多月的时间了,王宪国老两口仍没有从失去儿子的痛苦中走出来。    “‘白发人送黑发人’,让人揪心啊!天天在眼前活蹦乱跳的孩子,说走就走了。”抚摸着儿子的遗像,老王憔悴的脸上写满痛苦。    王立壮的姐姐王艳华带着一岁半的孩子陪着父母,她告诉记者,王立壮是个非常聪明懂事的人,为人十分实在,重情重义,下班回来后经常进厨房给家人做饭。    “刚会说话的孩子,天天缠着要舅舅。”王艳华黯然泪下。    据了解,王立壮出生于1986年3月1日,中学毕业后就开始独立创业,后来到兖州市晨新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专门负责对白象公司的煤炭供应业务,成为一名客户经理。对装有公司业务材料的包,王立壮十分看重,随身携带,包不离身,从不让人翻动。    王艳华疑惑地说:“让人迷惑不解的是,郭某15号只是把弟弟的手机送来了,为何不把包也一起送来呢?包是我们报案后才拿到的,并且弟弟的包曾被人翻动过丢了一张银行卡,他的包里的材料一些已经不知去向。他们为何开始要把他的包藏起来?在翻找什么呢?我知道,这里面都是我弟弟的商业‘机密’。”    据王立壮家人回忆,事发前几天,王立壮曾喜形于色地对家人说,要做一笔大业务,做好了装修房子的钱、汽车都有了。因此,王立壮家人认定,王立壮意外死亡与这个“大业务”不无关系。而除掉王立壮对名叫郭某和龚某的公司同事最为有利。王艳华认为,分析王立壮出事的前前后后一些蹊跷事,郭某、龚某嫌疑最大。    龚某何许人也?据了解,龚某曾因涉黑犯罪受到处理,是个有前科的人,王立壮出事前两个月刚进入公司,与王立壮同时负责白象公司的煤炭供应业务。    2012年4月14日,王立壮辞别家人去公司上班,当日未回。家人认为王立壮在公司值班,未在意。15日早上未回家且一直联系不上王立壮,电话通但无人接听,当日晚,王立壮公司的同事郭某把王立壮的手机送回来,称王立壮把手机遗失在公司的面包车上,他14日出差没有见到王立壮。16日上午,因一直未联系到王立壮,其家人遂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失踪予以处理,做了笔录。17日王立壮家人在郭某所说的人工湖附近寻找,沿人工湖地毯式搜寻了一遍,未发现任何异常。随后几日,王立壮家人动用亲朋好友各种关系到处查找其下落,但仍然音讯皆无。4月25日,王立壮家人接到兖州市公安局刑警队电话通知,说王立壮的尸体漂浮于兖州市兴隆庄煤矿塌陷区的一处人工湖中被人发现。    与王立壮既是单位同事又是同村邻里的郭某在导引着王立壮家人搜寻时,曾突然跪在王立壮父母面前,哭着说,4月14日那天他没有出差,那天晚上下班后他与王立壮、龚某、龚某、曹某某、陈某等几人一起外出喝酒,是有人威胁他不能说真话。王艳华在与王某、曹某某打电话讯问事情经过时,他们均证实:4月14日当晚他们均接到龚某的电话,让他们“做好最坏的打算,有人问起来就说没有见过壮子(即王立壮),没有和他在一起”,企图摆脱嫌疑。此后,涉案嫌疑人为隐瞒事实真相编造各种谎言,应付死者家人,但慌乱之中仍暴露出一些蛛丝马迹。    种种迹象表明,王立壮之惨死死因有三:一是年轻的王立壮过早暴露出业务机密事项,对即将到来的财富喜形于色,引发竞争对手的“红眼病”;二是由于王立壮顶替郭某担任了白象公司的业务经理,郭某认为是王立壮举报他贪污才被撤职,一直怀恨在心;三是王立壮事件发生后,其所在公司兖州市晨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被人打伤,王某某对王立壮之死三缄其口,拒绝承认是公司老板,从中可以看出,这是当地渗入到煤炭领域的黑恶势力为了独霸市场而采取的行动。天理难容 司法部门信口雌黄    4月25日上午,王立壮的尸体在人工湖中发现后,下午,兖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组织有关人员对尸体进行了第一次尸检,5月4日,出具了公(兖)鉴(尸检)字【2012】006号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结论为“生前溺水死亡”。同时,兖州市公安局下达了兖公不立通字【2012】0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王立壮家人于2012年5月9日向兖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5月14日申请第二次尸检。2012年5月18日,兖州市公安局兖公复不立【2012】01号《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认为王立壮不存在被侵害事实,维持兖公不立通字【2012】0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5月28日,济宁市公安局邀请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人员共同对王立壮的尸体进行了重新检验。2012年7月5日出具了(济)公(刑)鉴(尸)字【2012】39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仍是:王立壮符合生前入水溺水死亡。    但是,王立壮家人仍坚信王立壮属被杀后抛尸于人工湖中,也就是说,发现王立壮尸体的人工湖并非“第一现场”。其理由是:    一、死者生前受到过暴力侵害。死者左手臂外侧、右手上臂有钝器所致外伤;右手指面蹭掉皮,露着血丝;双腿颜色不一样,右大腿外侧多处发青,膝盖以下无发青,左腿无此症状;双膝盖有蹭掉皮现象;右脚指像是有伤,呈使劲往下抠症状。    二、死者系死后被抛尸。死者胃中、肺中、腹腔、呼吸道均没有水、没有泥沙、没有水藻。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肺组织报告明确记载:“主要发现送检肺组织明显腐败自溶,呈充血、水肿改变;喉头、气管组织自溶;未发现明显纤维及藻类等物质”。结合人工湖水质,及死者尸体被发现时面部、手部都是水藻的情况,即可证明人工湖硅藻类物质密度很高,进而可完全证实,王立壮不属于生前溺水,属死后抛尸于人工湖中。    三、死者并非死于4月14号晚上21:30左右。死者胃内食物已经基本消化完毕,唯一残留的食物是一段1cm大小的海带丝,有很多血水,食物已消化完排到了十二指肠。因此证实死者为饭后4—6小时遇害。而龚某等人称,死者21:30分左右到达人工湖路段时距刚刚吃完饭不超过1小时,显然是在说谎。    四、人工湖的水文状况完全可以排除死者系生前溺水死亡的可能性。经测量,当时人工湖岸边水深不足1米,往里3米位置水深才1.6米左右,而死者王立壮系身高1.81米的青壮年;同时溺水现场未发现大面积的岸边植物倒伏,没有失足落水的痕迹;死者套头外衣向后翻起卡于颈后,显然死者生前衣物被他人拉扯,所以完全可以排除其系跳湖自杀或失足落水死亡的可能性。    五、不可能尸沉水中11天。根据法医学常识,尸沉七日随水漂,而死者是在失踪后11天漂浮于人工湖中被人发现的。所以,死者显然是死后被隐匿起来,随后被抛入人工湖中的,根本不可能是4月14日晚在人工湖溺水死亡。    六、经体表检验,死者双耳廓鲜红,尸斑鲜红,双脚静脉血管鲜红,疑是中毒症状。    七、王立壮之姨夫在4月14日晚19:53分给王立壮打电话时,接电话的是郭某。郭某在电话中谎称王立壮手机没电呼叫转移到他的手机上,事实是郭某直接用王立壮手机接的电话,郭某为何说谎?当时王立壮人是否已经被控制?    对死者家人指出来的以上疑点,当地公安部门置若罔闻,不但训斥吓唬死者家人,还偏袒犯罪嫌疑人,竭力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究其原因,原来兖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刘某就是涉案人员龚某的舅舅,死者家人怀疑其操纵了尸检、立案等全过程。    “隐瞒犯罪事实,包庇犯罪嫌疑人。在法制社会里,哪里还有公平正义?我儿王立壮何时才能瞑目于九泉?”死者父亲王宪国称将坚持抗争下去,为屈死的儿子讨还公道。 以下内容回复后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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