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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10/2012 11:35:23 发布24 浏览0 回复0 点赞
小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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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还款,日期“好心借给朋友3万元钱,写下的欠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现在朋友赖着不愿还钱,手持借条也不管用。”24日上午,家住兰山区半程镇的胡先生反映,四年过去了,3万元借款迟迟要不回来。  胡先生说,2008年3月份,同村的两个朋友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分三次向他借了3万元钱,并且都打给了他欠条。“当时,想着都是熟人,借条上就简单注明了借款信息,并没注明具体的还款时间,落款日就写上了当时写借条的日期。”胡先生说,最开始两年朋友的生意刚起步,资金暂时周转不过来,他就没有催着要钱。  后来,朋友的生意每况愈下,所经营的厂子也倒闭了。“这几年,找朋友要了多次,但是他们每次都是推脱,虽然承认借钱的事实,但就是不提还款的事情。”胡先生无奈道。眼瞅着借条上标注的日期过了四年,他听说借条还有有效期,超过有效期到法院诉讼都很难,所以他有些着急。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单夫纯律师认为,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实际上属于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胡先生可以随时请求对方还款。  对于胡先生所疑惑的借条有效期问题,单夫纯则表示,对于欠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但当事人只要能够证明在这时间向欠款人要过钱而遭到拒绝,那么就从被拒绝的那天算起,二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  “从胡先生的情况来讲,在过去的这四年里,他从未间断过要钱,只要有证人能证明,是没有任何时效问题的。”单夫纯说,借条的书写格式一定要规范,以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以下内容回复后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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