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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20/2012 11:29:58 发布23 浏览0 回复0 点赞
小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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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父母,含泪那一夜,18岁的儿子被一辆摩托车撞死了。摩托车无牌照,载客,撞倒儿子后,车主不负责任的逃离现场。儿子被撞死了,警方抓获了肇事者,他扬言:没钱赔偿,大不了坐牢。但肇事者却有办法让法院开恩,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获得轻判。就这样,即将读大学的儿子,一个生命,被肇事者1年零9个月的刑期抵消了,没有一分钱的赔偿,连一句安慰的话也没有。法院更是冷漠,公检法串通一气,不调取监控证据,混淆事故责任。上级法院也是包庇错案,对受害方的申诉不理睬,不解释,不要脸。  白发人送黑发人,面对儿子的骨灰盒,父母老泪纵横,自2011年2月2日晚上知道儿子出事以来,就一直被悲痛笼罩,被高昂的医疗费和债务追逼,被公检法的恶意纵容深深地伤害,犹如伤口上撒盐,痛不欲生,绝望之余,恨不能同归于尽。父母抱着最后的希望找过各级部门110余次,得到的除了冷漠,就是维持原判。父母拿什么去祭奠儿子的亡灵,儿子能安息吗?请睁开眼睛看看爸爸妈妈,都已经不成人形,骨瘦如柴,精力崩溃,生不如死。  经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曾昭雨驾驶1辆无号牌天马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3ZE082095、车架号码:LP5PCJLB430019756)搭载一乘客,沿广州市萝岗区宏明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榕村村委路口时,遇被害人周嘉毅驾驶1辆制动系不合格的无号牌凯奇牌电动车从宏明路南侧榕村村口由南往西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周嘉毅倒地受伤。事后,被告人曾昭雨弃车逃逸。2011年2月8日,被害人周嘉毅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周嘉毅系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昭雨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1年3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曾昭雨。  榕村村委路口是夺命的十字路口,在那里发生的惨烈车祸不计其数,此地方没有红绿灯,没有指示牌,路人乱窜。而这些血的教训,难道就不应该引起当地交通部门的整改和重视吗?交通部门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没有内疚?面对这些人祸,失去孩子的父母们,又该怎样去面对,又该怎样去苟延残喘?儿子的父亲周东平,母亲刘命兰决定去北京,誓死也要为死去的儿子讨回公道,如果儿子泉下有知,就不要老是给爸爸妈妈托梦,说自己死得冤,而是应该给公检法拖梦,求得公平正义,求得安慰,求得安息。  以下是广东各级法院的不当做为以及广州市萝岗区法院存在的问题:  (一) 收受申诉材料为何不开凭据,收了哪些材料,各几份,几页等都要记载的。这是工作流程中应该做到的。这才反映出工作的严谨和细致。申诉时间也是按接收材料时算起的。(这些申诉材料是应该做为档案封存的,后来的人会在这些有争议的案例中总结出一些经验和结果出来,对错也会接受历史的检验)  (二) 故意拖延答复时间。以各种理由一而再再而三的搪塞受害方。(萝岗法院立案庭2011年10月底接收的申诉材料,可至12月份时,要我把材料改一下,开始的材料是把民事和刑事同时提出来的,他们说民事方面中级法院受理已终审,所以不接受再审,我说那就经对刑事不服提出来,所以萝岗法院要我把这一项改一下,我问申诉时间从什么时候算,他说时间从改材料算起,交了材料一两个月要我改一项申诉理由就要从改的日期算,这么久为何不早说?后又三番五次答复说在审查处理,可直到今年六月底才出具结果,还到七月中旬才给我不受理的答复书)  (三) 有权去调取视频等最直观的证据材料,却不去调取,还为此推卸责任,这也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有独立审查权,却连重要的证据都没考虑采集到,又是在独立审查个什么。我们受害方做为一个普通的平民百姓首先想到的是视频这一重要而最直观的证据材料,去调取却被警方告知无权调取,答复说公、检、法部门才有权去调取做为证据。无权调取的想到要去调取,有权调取的却不去调取。审查案件时想都没想到要求警方提供这一直观证据。更谈不上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去亲自调取。  (四) 萝岗法院主审法官说不用去考虑受害方的感受,也没有哪条法律条文说肇事方没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就要加重处罚。受害方失去一个年近十九岁的年轻生命,还为此背负一身的债务,还要承受一生的难以忘却的伤心与痛苦。肇事司机没有诚心积极去履行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诚心表现出的是种积极的行动,而不是当时能拿出钱的多少。这种没有积极行动表现出诚心的肇事者撞死一个正值青春年华和所有同龄人一样有着诸多美好梦想的年轻人一分钱未赔的情况下却只获刑一年多!做为旁观者,将心比心,设心处地的想想,遭遇这样的法官这样的判决,谁又能信服!  (五) 糊弄受害方正当的申诉权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害方只有民事上诉权没有刑事上诉权,但对刑事不服却是有申诉权的,当受害方无钱请律师三番五次去上级司法机关询问自已的权利时,答复说有刑事申诉权。可到基层司法机关,却告知受害方案件已经生效,没得办法了,还要我不要听别人的,说有的法官是管民事的对刑事方面是不清楚的!(这是萝岗法院立案庭长和负责信访接待的人说的)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就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罪”的总的观点。审理案件时就得沿用《司法解释》中的观点。某些人偏偏要再用自已的所谓观点再去解释一番,难道这些人的观点比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更有权威性?  (七) 既然承认:1,行为和事故过错不是一回事,2,行为和事故过错是并存在事故主体中的——其实这两点也是没有疑议的,两者是依存关系而不是等同关系,是并存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那从这两点明显可以看出,提出来事故过错是对过错进行了评价,提出来行为是对行为进行了评价,为何有的人要故意去混淆这两个概念?!事故责任是直接通过事故过错来衡量的,而不是在事故主体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直接通过行为去划分出责任来的。只有在事故主体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再通过主体双方的过错而划分出事故责任来的。  (八) 萝岗法院院长,说“论证法”只用在“学术研究”中,我说学以致用,学到的东西是要用实际工作中去的,当某种断案观点遇到质疑时,就要运用论证法去求证所持观点的正确与否,有冲突的观点是不能随便沿用的。  (九)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决后,受害方因不服裁决要提出申诉,中级法院法官要受害方到萝岗法院提出来,受害方说中级法院是上级法院,应该有权受理基层法院的申诉案件,可当受害方几次到中级法院时都回复要受害方去萝岗法院。直到春节后,也就是受害方提出申诉四个月后,受害方到中级法院再次反映案件情况时,中级法院的法官此时却说,此案因为是中级法院做出了终审裁定,所以不服也就要向中级法院提出来 ,不能向萝岗法院提出来 。就是向萝岗法院提出来,萝岗法院做出的再次裁定也是无效的。受害方承受着巨大的心身痛苦,却被这些不学无术的法官捉弄得团团转。他们把平民百姓当猴耍。这也是法官应该做的吗。这么多、工作这么多年的法官,却连最起码的执法流程都搞不清楚,还说很同情、理解受害方的痛苦,这难道不是说一套做一套吗。  (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就是要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可当受害方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时,第一次接访的信访法官还说高院只受理大案不受理小案,我说“都死人了还是小案”?这法官听这么一说,才像模像样的看了一遍材料。可答复说要到中院一级去申诉。  (十一) 中级法院的终审出来后,受害方带齐材料到广东省高院立案庭要求申诉,可立案庭法官说只经对“刑事不服”不受理,要同时对民事不服才受理;受害方说申诉书只是一种形式,为何一定要把民事一同提出来才受理,更何况肇事方根本没有一点诚意,自始至终都没有拿出一分钱来进行赔偿,民事方面有再多的分歧提出来又有何用?!所以受害方不想在民事方面多费口舌,只讲实际的东西,提出萝岗法院断案思路错误的理由。要求给予公正的结果。 以下内容回复后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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