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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28/2012 15:34:01 发布17 浏览0 回复0 点赞
小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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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事件,上演工作人员您好,我是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洒河桥镇大东峪村人,中共党员,1996年以前任村支部书记,向个大领导们控诉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杨百林为首的检察官枉法办案,制造冤假错案,犯罪事实如下;   1996年7月1日下午五时许,迁西县检察院来了三个人【赵玉柱、廖春生、杨树亮】到我家,让我带着千八百元跟他们走,我妻子冯玉琴和他们要手续,领头的赵玉柱说;不就是要批复吗?一会就给你送来。冯玉琴说;以后跟谁要人去。廖春生说;跟政府要人去。我就在他们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带走了【以后什么手续也没给】。  当天我被他们带到距县城东30里处东荒峪镇的东荒峪村滦东酒家,到那里我遭受到他们三人法西斯式的严刑毒打。迁西县检察院下设7个公堂【审讯罗屯镇新店村书记李成的公堂设在引滦入津招待所,李成被捕4个月后,尽管他身上伤痕累累,但被法院宣判无罪,太平寨镇西沟村马明被打残,审讯贾河乡杨庄书记的马德银公堂设在燕山旅馆、、、、、,只要是被他们抓去的人,没有一个身上没有伤的】。   东荒峪酒店老板在看不过眼的情况下,悄悄的给我家打电话,赵玉柱事后知道后,4次去东荒峪找他麻烦,罚他200元,并告诉他如给我作证,就马上拘捕他。   8月21日,当我被他们收拾得不成人样时,赵玉柱等人把我送到引滦入津招待所,这时新店村的李成也正在被收拾,副检察长杨百林指着我告诉李成,不好好交代那还不挨收拾。  8月26日,我被送往迁西县医院抢救。  8月28日,以杨百林为首的4个领导来医院,经过他们查看,我被打的伤情情况,当场表态‘转院抢救’。    8月29 日中午12点40分转到唐山二五五医院,经检查诊断为‘急性肾功能衰竭’,二级护理,住院42天,透析12次,请查看二五五医院99张病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出院。   迁西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收监不知是何用意。    因我被他们打残了,迁西县检察官们欲致我死地而后快,他们拼凑了8笔于1996年12月11日起诉到迁西县法院刑事审判庭。  我只是村书记,不是村会计、村企业会计、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看起诉书】  起诉书;1993年4月,村铸钢厂经赵印军和杨连友手从廊坊购进一车铁屑回来后加价出帐从中牛俊成分得现金1000元,贪污公款1000元。  事实情况是赵印军、和杨连友二人挣钱了,他二人分别给我、村长赵明乾、联社主任赵印军、每人1000元,这属于受贿性质,怎么成贪污呢?  起诉书;1996年11月牛俊成和村联社主任赵印军一起到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厂二分厂购买中频炉时,为了早点提货,经牛、赵二人商谈,送给厂长王建民1000元好处费,牛俊成按2000元出了帐,从中贪污公款1000元。  事实是这样,当时任村会计的叫王文,因为是给信用社主任杨连克添锅送礼1000元,此事是我、村长赵明乾、联社主任赵印军三人一块经手办的,所以下账时下了2000元,此性质如认定是犯罪,应属于行贿性质,怎么也认定了贪污性质?  其它六笔都有证人作证,我没贪污一分钱。  迁西县法院审理此案不按法律章程,在没有任何证人到庭参加指正的情况下,就认定我有罪,仅凭公诉人一面之词,判我五年徒刑。  我被他们送往冀东监狱服刑后,我的妻子按法律程序为我伸冤,可是迁西县检察官们再次落井下石,于1998年4月1日把我从冀东监狱接回送往看守所,又于1998年5月25日再次以我还有余罪起诉。起诉书中指示;1993年4月8日被告人牛俊成以大东峪村村委会名义,为本村村为铸钢厂从迁西县洒河桥镇信用社使贷款2万元,同年4月14日又使贷款6.5万元,计8.5万元,牛俊成将款提走后,未将此款入账,据为己有。  事实上我于同年8月28日还村企业贷款本金利息73152.53元【见还贷清单五张】,9月1日还贷款本金利息26877.89元【见还贷清单一张】。  对于我与信用社还贷一事,我认为迁西县检察院在枉法办案,根本不该他们管,理由如下  我使贷款还不还是民事关系,我不还贷款应该信用社起诉,不该他们管。信用社起诉,被告是村委会,法人代表是村长,我同样不是被告,可见他们是在官报私仇、滥用职权。  又强行加我罪,合并执行10年;见裁定书【1998】唐刑终字第212号  原公诉机关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俊成,男、1955年6月15日生人,汉族,河北省迁西县人,住迁西县洒河桥镇大东峪村。原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办铸钢厂出纳员,因涉嫌贪污于罪于1998年4月1日从河北省冀东监狱提出押回迁西看守所。  被告人牛俊成因贪污罪于1997年1月20日被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辩护人郝秀娟,系河北唐山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迁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牛俊成贪污一案,于1998年7月8日作出【1998】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俊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与原判贪污罪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所获赃款七万五千三百七十二元退赔原单位。宣判后,被告人牛俊成以事实不清和不构成贪污罪为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迁西县人民法院【1998】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迁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998年8月26日迁西县法院将卷宗退回检察院  迁西县检察院由于2000年8月15日送往冀东监狱,2001年8月21日检察院派车接回。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撤案决定书】  迁检贪撤字【2004】第1号  迁西县检察院对此案一直不认错,在我们一再告他们,2004年1月13日,以无赖之词宣布撤销此案【见撤销案件决定书】。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为什么要滥用职权呢?我明明以还了10多万元贷款本金利息,他们还是从信用社取了证,为什么瞎起诉呢?  因为迁西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刑讯逼供致我伤残,我又冤枉地受到判刑,在我多次找他们的情况下,他们2006年付给我了2万元的经济补偿,让我慢慢等,以后再一点一点解决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身为一名执政党的基层党支部书记,遭受到迁西县检察院的非人折磨,并落下了永久性的残疾。  我是无辜的、无罪的、恳请贵领导见信后,来我地查一下,我县被迁西县检察院私设公堂、刑讯逼供、打伤致残的也不知我一个,如领导们来处理时,我可提供一些相应的人和事  我强烈要求;  1.依法追究以杨百林为首的检察官犯罪的刑事责任。  2.按法律支付我冤狱费、精神损失费。  3.回复我的名义。                信访人;牛俊成                电话0315--5866535          2012年8月28日 以下内容回复后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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