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即墨论坛 / 胶南论坛 / 即墨法院王浩徇私枉法故意判错案谁来管
  • #胶南论坛#即墨法院王浩徇私枉法故意判错案谁来管

    11/02/2016 07:24:38 发布21 浏览0 回复0 点赞
efe7473
管理
普通会员

帖子:2

精华:0

注册:11/02/2016 07:19:37

即墨市法院王浩有意判假案          控 告 申 诉 书’  申诉人:田保庆,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健康路119号,电话:13603707096.  请求贵高院领导对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错误,依法向贵高院提出控告申诉。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真正的肇事司机没有找到。其实,刘新春应该是一个顶替包庇司机。事故科给予答复的肇事司机却是刘春光。本案法官竟颠倒黑白、“以讹传讹”,抛开客观事实于不顾,无视案件性质,这是本案控告人的最大冤情冤屈所在。我在一审开庭审理时提供了病历、短信消息、照片多个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及1个光盘里面有视听的原始附件,以及交给法院的证据目录和录音整理文档等大量证据,原审判决竟置之不理、不予采信,一审判决书中对不采信的证据没有说明任何法理依据,直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79条和第64条规定。然而,掌握生杀大权头顶国徽的法官竟敢视法律为儿戏,胆敢公然蔑视法律,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做出背离实际酿成冤屈的极端错误判决!特别是最初鲁BF 5005车把我撞后,1个多小时昏迷过来,车牌掉到现场并开车逃逸,仍不顾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继续驾车高速行驶,给我造成重伤,其明显对我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应该是故意而非过失。  二、为什么不判李春霞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李春霞把没有年检及没有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卖给江崇雷,明显存在过错,导致我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应有赔偿,李春霞应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鲁BF5005初次登记日期为2001年1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05年11月30日,保险终止期为2007年1月1日,至案发五年的时间内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年检,不符合车辆上路行驶条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春霞将该车卖给江崇雷,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况且刘新春是江崇雷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①卷中李春霞与刘新春在此车出事后签订的假购车协议,从这可以证明李春霞买卖车辆应该无效。一审法官既然发现李春霞做伪证,为何不主动将李春霞移交公安部门,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况且一审认证李春霞卖车手续合法,那么一审法官就跟他们一起黑我,徇私枉法。虽然允许车辆可以不过户,但本案中没有合法证据证明李春霞把车卖掉,所以一审法官的判决应该是错误的。不存在卖车事实,其实他们是为了逃避赔偿责任,把这一块推到一个毫无赔偿能力人的身上,目的就是害我这个受害人,使我雪上加霜,让我得不到任何赔偿,这就是一审法官与他们一起相互串通,相互包庇,置法律于不顾,包括一审法官徇私枉法,让我在即墨有理没处说,有怨不能伸。④既然卖车协议为假,则不存在买卖车事实,所以一审的判决在这应该完全是不成立。况且一审认定李春霞的车买卖是合法的,那么一审法官则明显有意同他们一起黑我一个外地人。以上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三、在这将近两年的时间内,身体和精神受到很大伤害,精神损失费应当有二个车主承担,一审判决也没有支持。一审法院让肇事顶替司机刘新春承担责任70%,江崇雷承担责任30%,明显不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他们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一审法院却置若罔闻,不顾事实真相,将错就错,根本没有考虑到受害人的切身利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早已抛之脑后,让人心寒!  四、判决书所称:“被告人刘新春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说法不能成立。尽管有人在即墨住院给受 害人18000元的抢救费用,但不能称得上赔偿了部分损失,况且在北京做手术及住院期间急用钱与事故科联系要钱时,事故科王忠会联系不到任何人,事故科第一次给提供的电话号码,一联系说不是他开的车,又一次向事故科王忠会联系,王忠会嘴里骂着说我一会到办公室给发信息过去,手机信息显示肇事司机是刘春光,王忠会还说我给刘春光也联系不上没有办法,也没电话号码,从这点也不能从轻处罚,该判决书认定:2011年3月2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刘新春将控告人撞成重伤,开车逃离了现场,由于发现前车牌掉了,在24日零时49分就到了文化路投案,接着民警带其辨认事故现场,并移交给事故科处理,但我在即墨市中医院住院两天,事故科一直都告诉我家人,车已找到,肇事司机还没有找到,当时我家人提出见一下车和人,交警王忠会说你们也不需要见人和车,我负责让他们给你拿钱就行啦。这说明,这投案材料是虚假的,希望能一查到底,还老百姓一个公论。  五、肇事司机如果当时不逃离现场,控告人所携带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也不会全部丢失。肇事者的行为给我造成高达60多万元的损失,而其只给了我18000元的治疗费,能称得上赔偿了部分损失吗?赔偿数额明显较少,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支持(174480元),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损失为615614.82元,而一审法院仅存在支持312053元,与实际损失相差较远。  综上所述,根据控告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我请求贵高院领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能依法对肇事司机作出判决,从而使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请贵高院领导尽快查清肇事司机真凶及背后真相,查清即墨市法院徇私枉法,幕后交易的黑暗一面,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山东省即墨市法院领导和有关法官责任,切实净化法院队伍,维护为人民当家做主的法官形象。我现在也无能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更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况且上有年迈多病的老人,下有吃奶的孩子,我要生活,要吃饭,再次请求贵高院领导心系群众疾苦,维护法院尊严,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此事和有关涉案人员,还老百姓一片蓝天。我期待着一个快捷、公正、公开、公平的结果!!!!  此致  贵高院领导  控告人:田保庆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以下内容回复后可见

已有0人打赏

已有0人点赞

0人赞
加载中...

回复楼主

该帖子已经关闭回复
回复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超级管理

发布新帖 帖子管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