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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10/2012 11:48:30 发布21 浏览0 回复0 点赞
小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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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白纸,法律政府2009年8月修建牙山路(此路长4.5公里,宽78米,路口连接处宽310米,占地四五百亩)不经国土资源局和拆迁办操作,不对地面附着物进行登记、界定依规补偿,不与本人签订补偿协议,却以每天补助村干部一万元<每人每天400元共17人,有证人证明>和办公费2000元的非常手段,雇佣村干部强行征地拆迁,致使本人8.2亩土地使用权被政府霸占,据说市政府给予的每年每亩1300元的土地租金被村委会截留,经营长达23年之久、投资巨大现市值百万的农场<有录像和照片》和商店《本人有营业执照》,被逼拆《逼的本人要跳井,有录音为证》而不予补偿,本人不同意补偿方案就遭受殴打的不幸遭遇《110有记录》。致使本人倾家荡产。本人维权已近三年,本人按《信访条例》逐级上访信访数十次,已经去省信访局4次、国家信访局7次,信访及向各级反映20余次。至今没有得到邹城政府及信访局一个字的答复。2011年5月21号本人聘请律师向邹城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至今没有答复。2011年6月30号向济宁市行政复议,不受理。2011年10月向济宁法院起诉,2012年2月23号立案。立案号为<2012>济行初字第3号。2012年3月22开庭审理。济宁法院2012年4月18号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以两条荒唐理由驳回本人的诉讼请求。原告拒不接受。一;法官裁定原告的诉讼超过时限。被告邹城政府时至今日没有公示政府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及合法文件。原告至今不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原告在很长的时间里不知道谁是被告。直到2010年7月从钢山办事处给省信访局的回复中,才知道邹城市政府是被告。原告根本不知道的事情,硬说原告知道,官方和法官在强加于人。被告没有证明原告应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和诉期的有效证据(有效证据应是以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原告签字为准)。法院一审的裁定明显违反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解释的第41.42条规定。最高法(2008年3月17日,行他字第25号)有明确规定。本案的诉期应适应《行政诉讼》解释第42条。二;法院已认定被告邹城政府占用了本人土地经营权的事实,而被告没有拿出任何合法手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该确认被告违法。可是法院却以原,被告都未证明“征收行为”的存在,而无法进行审理为由,驳回本人的请求,这实在是矛盾和荒唐之极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占地侵权事实存在,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无资格,无能力证明被告始终不告知的事情。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论证。法官这是丧失原则,违背公平。  非法征地,强行将土地使用权从公民手中拿走,这跟一个强盗闯入公民家中,强行拿走公民家电和金银首饰并没有两样,甚至性质更为严重,因为拿走了公民贵重财产,公民还可以赚钱重买,但夺走了公民的土地,生活无依靠,这种掠夺就是永久性的掠夺。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追求公正公平是人类的天性。国家法规不会停留在白纸黑字上。在中央领导的眼中,“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是一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触碰的红线”,可是很多地方政府却是肆意践踏这条民众权益的生命线,征地拆迁为什么政府不依法操作,依规补偿?我们的法律见了官员为什么绕道走?多少法律对官员如同一张白纸?当今官官相互,公理难寻。中国的百姓是世界上最能忍受的人,最宽容的人。因为他们知道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完美的。他们允许社会腐败,但不能过于荒诞;允许政府违法,但不能失去公平;允许官员凌驾于人,但不能欺人太甚;允许公务人员阳奉阴违,但不能失去公德。 以下内容回复后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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