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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岛通网点门口有人用小礼物换发票,他们图什么?


如果你去琴岛通线下网点充值过

一定在门口见到过这样一些人:

他们摆摊用小礼物换市民手里的发票,

大量的发票集中后再转手倒卖…

充值发票竟然成为这些人的盈利工具。


在琴岛通宁夏路网点附近,有两家票贩一起摆摊。


而对于眼皮子底下的摆摊者,

琴岛通方面却无能为力。


律师和税务部门都称,

在琴岛通网点摆摊倒卖发票的行为违法。



爆料:

琴岛通发票被换走

市民发出质疑

近日,家住市北的李先生来到敦化路上的琴岛通客户服务中心二楼充值公交卡,刚走进一楼却被一个穿红色外套的中年妇女给拦下了。“她拦下我后就问我开的发票用不用来报销,如果没有其他用处的话,可以转给她,她说会送给我一些小礼物。”听完之后,李先生一头雾水。以前充值开发票时,户头都是开的自己的名字,要么自己用来报销,要么就顺手丢掉了,但是还是第一次看见发票可以换礼物。


“她给了我一张小纸片,上面写着青岛一家知名企业的名字,让我发票的户头直接写这家公司,还说填好了可以用发票换各种小礼物。”李先生半信半疑,最后按照中年妇女的要求开了一张户头为青岛一家企业的发票,额度为100元,随后他拿着这张发票换到了一个小礼物——IC卡套。


“在我身后的一个大姨充了200元,随后在中年妇女那里换了一把剪刀,还有个充50元的年轻姑娘就换了一小包牙签。”李先生告诉记者,按照小贩的意思,发票填谁的户头也没人管,随便开就行,但是李先生却怀疑这些票贩子们将发票收上来之后另有他用,甚至怀疑这些人可能拿发票来虚假报销,偷税造假,让李先生纳闷的是在琴岛通服务窗口开发票时,工作人员就随意问了句开个人、单位还是其他信息,当李先生将手中的小纸片递给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驾轻就熟,快速地将户头信息一栏打上了字样,似乎已经开过很多这样的发票。最后,工作人员也没有询问原因,更没有核对,直接将发票给了他。


“他们索要发票行为是否合法,这些发票又流向了哪里?希望你们调查一下。”李先生说。


在琴岛通团岛路网点,市民用发票跟票贩换小礼物。


直击:

眼皮底下造假

充值可随意开发票

事情真像李先生说的那样吗?


连日来,半岛记者分别来到了琴岛通团岛客服网点、敦化路客服网点、宁夏路客服网点进行了实地暗访。


在团岛客服网点,记者看到一名身穿军大衣、支着一处杂乱小摊的女青年坐在小马扎上四处张望,时不时围上去一群人。见记者上前,女青年马上问道:“发票报销吗?不报销的话给我,我给你换东西。”在女青年支的小摊上,记者看到各种各样的小物品,有公交卡套、身份证卡套、签字笔、指甲刀、胶水、线团、牙签、夹子、衣服架子……


“50元的发票可以换身份证卡套、公交卡套,100元的发票可以换指甲刀、胶水,200元的发票可以换学生证卡套、刷碗工具。”说着,她从口袋里拿出一摞发票,发票户头中有“青岛海恒丰电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字样,也含有个人名字。随后小贩便给记者一张手写的小纸片,说可以按照上面的税号和名称开发票。


发票贩子提供的企业发票户头。


记者发现,不到10分钟的时间,小贩手中就收集了七八张发票,最高面额为500元。不少老年人听到发票可以换东西时,开心得不得了。“平时我充卡都不开发票,放在我这里也没什么用处,能在小摊上换包牙签,东西虽然不值钱,但不开白不开。”在团岛服务点充值的葛大爷告诉记者。当记者询问女票贩收发票用来干什么时,女票贩表示不方便透露。


难道拿着票贩给的小纸片就能让工作人员顺利开发票吗?在团岛客服网点,记者拿着写有“青岛海恒丰电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小纸片充卡开发票。记者问:“充值公交卡需要身份证吗?”工作人员:“不需要。”记者:“发票户头填小纸片上的单位可以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名字也可以开吗?”工作人员不耐烦地答道:“你给我提供什么信息我就开什么,个人的也行,单位的也行。”随后记者在卡中充了50块钱,拿发票换了一张卡套。


“只要充值点开始营业,票贩子就开始摆摊,下午5点收摊,就像上班一样,每次路过我都能看见她。”家住附近的杨女士告诉记者。



两人在宁夏路一琴岛通充值点收集发票,形成竞争局面。


竞争:

一个网点两家摆摊

还现场吆喝揽客

发票贩子收了这些带有特定人名和企业名字的发票有什么好处呢?背后的企业又有多少呢?在琴岛通宁夏路客服网点,记者看到前来充值公交卡的市民排起了长长的队伍。在网点两边,更是出现了两家票贩同时竞争的局面。为了吸引市民前来换发票,票贩不仅摆出了五颜六色的置换商品,更在现场小声吆喝着“发票换礼物”。不少市民闻声而去,换了不少小礼物。


记者佯装购买发票的顾客,向其中一位耿姓女票贩打探价格。票贩告诉记者,填写“单位”的发票100元的面额卖6元。填写“个人”字样的发票100元卖5元,如果需要其他单位的发票,需要提前“预约”。“你可以加我个微信或者留我的手机号,给我说下个人或者单位的详细信息,之后我会让市民在开发票时填你需要的单位,等凑齐了你就可以过来取了。”记者询问过来买发票的人多不多时,耿女士立即从腰包中拿出一叠发票,自信地说道:“你瞅瞅,这都是别人要的,开完这波还有下一波。”


记者在现场还发现,有市民为了报销,前来购买发票。在市南一家销售公司工作的王女士,单位每月发放150元的交通补贴,有时公交卡里的钱用不完,王女士就来网点买发票报销。“100元的发票才5块钱,也不贵,我每月都来买,有时候买了也报销别的花销。”王女士说。



记者拿着票贩给的户头开出的发票


流向:

发票流向企业个人

有的还是知名企业

走访时记者发现,在琴岛通充值网点前,几乎都有收集发票的摊位。发现有充值的市民经过,摊主会主动打招呼。3月25日,半岛记者来到敦化路琴岛通充值网点,发现一名中年女子在门口摆了一个摊位,当看到记者驻足观看摊位上的物品时,女子主动与记者打招呼,称记者到二楼网点充值,可以拿着发票来换摊位上的小礼品。


随后,女子拿出一张小纸条,上面写着一家公司的名字,后面还有该公司的税号,中年女子告诉记者,把这张小纸条给琴岛通的工作人员,他们就会开出这家公司的发票,记者拿着发票找她,就可以兑换小礼品。随后,记者来到琴岛通窗口,把小纸条、现金和公交卡给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没有多问,就开出了一张面额50元的发票。记者注意到,发票上写着购买方为这家公司,销售方为“青岛琴岛通卡股份有限公司”,发票项目为“预付卡销售”、“充值款”等字样。


当天上午11时许,在宁夏路琴岛通充值网点前,记者发现发票收集者使用的是同一个“套路”。在一个摊位前,一名女子告诉记者,她正在收集个人和企业的发票,当发现记者想要充值时,女子给了记者一张小纸条,上面写着“花王(上海)产品服务有限公司”及税号。在同一地点另一个摊位前,一名男子主动和充值的市民交流,称可以用发票兑换小礼品,记者采访发现,他塞给市民手中的小纸条上,写有“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字样。



幕后:

6元可买100元发票

摊主承诺两天“交货”

记者注意到,在敦化路、宁夏路琴岛通充值网点前,不时有人拿着公交发票去换摊位上的“小礼品”,还有市民走到摊位前,咨询购买发票的问题。记者在敦化路琴岛通充值网点前,询问是否可以购买发票,并随口说了一家公司,摆摊的中年女子告诉记者,在她那里可以开这家公司发票,“我们一百6块。”中年女子表示,如果购买100块钱的发票,需要支付给她6元。


经过与中年女子交流记者得知,通过她购买发票的人有很多。收到人们开出的发票后,女子就会把发票放在背包里。当记者询问多购买发票是否有优惠时,女子明确表示没有优惠,她表示现在发票很“紧俏”,到月底都不一定能收集完。不过,当记者询问如果购买1000元的发票需要多长时间时,中年女子告诉记者:“1000块钱顶多两天能拿到。


记者走访发现,在各个摊点购买发票的价格基本一致,在宁夏路和团岛等地的琴岛通充值网点前,一些“摊主”同样表示,如果通过他们购买发票,他们会从中收取“6个点”的费用。


说法:

买卖发票涉嫌违法

莫因小利触犯法律

采访中记者发现,在琴岛通敦化路网点,窗口上张贴了一纸通知,称自3月1日起,琴岛通公司各大网店只出具发票,不出具充值收据,需要发票的客户需提前准备好开票信息,包括户头、单位税号以及个人姓名等。记者注意到,由于充值的市民人数众多,工作人员难以做到对充值人身份的核查,通常个人报单位的名称和税号,工作人员就打出这家单位的发票,而对于网点前存在的“摆摊”现象,工作人员大都已经习以为常,不过,一些充值的市民却对此颇有微词:“这种倒卖发票的行为到底合不合法?”  


3月25日下午,记者将网点前摆摊的现象反映给了青岛琴岛通客服热线,不过拨打了十余次客服电话,一直显示“您拨打的电话忙”。随后记者又将此事反映给了12366税务投诉电话。一位工作人员经过落实后告诉记者,在琴岛通充值点外摆摊收集并倒卖发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5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的张宝清律师,张宝清律师表示,虽然这些是真发票,和以往的假发票有区别,但这种卡票换发票的做法属于倒卖发票行为,像这样的判例也很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千万不要贪图小利,将手中的发票和小票随意卖给他人,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法律。”张宝清律师提醒广大市民,非法购买发票导致偷税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会升级到刑事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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